深泽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市深泽县********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号。
现查明,2021年09月18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王**将自家的房屋出租给外地人居住。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违法人员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到中国银行深泽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公安局或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