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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工作事项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26    来源: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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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一、小微企业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相关要求,对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有关工作要求,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我中心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
二、不动产权证书丢失了,如何补证?
答: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证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县政府网站发布遗失声明,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后即可办理补证业务。
 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在办证时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现在如何在不动产权证书加上配偶的名字?
答:由夫妻双方持本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结婚证、共有协议申请办理即可。
四、我县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信息是否公开查询?
答:是。任何人可以通过不动产大厅窗口、自助查询机等途径免费自助查询、打印个人名下房屋套数、抵押、查封等信息,实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全自助办理”,任何人经过权利人授权后可以查询包括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在内的全部不动产登 记 信息。
五、我县是否在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置不动产登记信息自助查询设备?
答:是。我县不动产登记大厅配备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设备,供企业群众方便快捷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一问一答
一、我县是否提供二手房带抵押过户服务?
答:是。我县提供不动产转移登记与变更抵押合并办理业务。不动产抵押期间,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关于转让抵押不动产有约定的,受让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关于转让抵押不动产没有约定的,受让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二、我县是否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
答:是。我县允许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待达到投资总额25%时,再办理转移登记。
三、我县是否实现不动产登记费电子发票?
答:是。企业群众在不动产登记大厅受理窗口通过微信方式缴费后,可直接通过手机或系统查看、下载不动产登记费电子发票,无需前往窗口打印纸质票据。
四、我县是否提供不动产权证书邮寄服务?
答:是、我县推出不动产权证书邮寄服务,办事群众只需在不动产登记大厅受理窗口填写自愿委托EMS代为领证申请单即可享受不动产权证书快递上门服务。
五、能否对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满意度评价?
答:可以。办事群众可通过窗口服务评价器、“好差评”服务评价系统等对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满意度评价。对评价“不满意”的进行调查回访,收集意见建议。
一问一答
一、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
答: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七十年,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使用年限是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使用年限是五十年。
二、怎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
答: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三、未成年购买房屋需要哪些材料?
答: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
四、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对于不动产权证书上附记栏中出现“解遗项目”在过户时有什么影响?
答:没有任何影响。
一问一答
一、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是否会核验申请人身份及申请材料?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依法核验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如,自然资源部已经与公安部(全国人口身份数据库)、市场监管总局(企业注册登记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支撑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信息核验。
二、对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有哪些法律途径处理?
答:可依法采取司法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争议的主要事实;(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三、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了,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赔偿吗?
答: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生登记错误的,权利人可依法申请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四、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是法定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五、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可不可以提交电子证书和电子证明?
答:可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证明》两项标准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附图(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的登记机构电子签章、证照文件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技术规定,保障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第三条“三、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一问一答
一、我县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需要预约?
答:不需要。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无需预约,直接前往企业专区办理即可。
二、我县企业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需要多久办结?
答:当天办结。我县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专区现场受理后,即时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三、法律是否要求对产权登记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
答: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核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不定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四、收取登记费的依据及标准?
答: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文件,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收费标准为每件 550 元。 商业办公楼申请按1个不动产单元办理首次登记,登记费为550元。
五、我县是否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答:是。我县推出涉税存量房登记业务“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通过设置综合受理窗口,整合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税务,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