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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发布时间:2026-01-08    来源:深泽县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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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一、申请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等相关证照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二、互联网医院可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医定点。

三、申请纳入普通门诊、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

()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证照信息一致有固定的执业场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医保工作人员;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向医保信息平台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

()建立完善的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需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及耗材,自采品种价格不得高于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价格,并真实记录“进、销、存”、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情况

()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医用耗材,应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和病种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统筹区内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四、申请纳入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离休等定点的医疗机构,在符合第条相应要求外,还应具备下条件

(一)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定点应具备相关的诊疗服务设备,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电子病历系统、HIS系统具备与现有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定点处方联网功能;

(二)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定点应符合疾病管理相关规定有依规设置的与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相关的科室、具备相关专业诊疗资质医师和临床诊疗指南,规范的门诊医疗服务标准和流程;

(三)各统筹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纳入体检定点的医疗机构在符合第要求,应具备疾病早发现、早诊断的能力以及以下条件:

(一)技术领先医技诊疗类阳性指标检出率不低于同类体检定点;

(二)价格合理,接受医保部门的谈判价格;

(三)服务周到结果精准,有完善的体检咨询及后续健康管理服务;

(四)科室齐全、设备先进、环境舒适、布局合理。

二、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牙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以体检为主要执业范围的,不得作为住院、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等定点类别;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申报材料

申请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附件1);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2);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科室设置一览表(附件3);

(五)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六)职工花名册(附件4);

(七)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表;

(八)医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附件5);

(九)与医保相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十)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资料;

(十一)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