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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泽县大直要烈士陵园、故城烈士陵园
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发布时间:2026-07-20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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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大直要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我县乡镇烈士陵园管理保护水平,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制定我县大直要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如下:

一、大直要烈士陵园基本情况

大直要烈士陵园,位于白庄乡大直要村西侧。陵园中烈士纪念塔1945年10月由晋深极县(晋州,深泽,无极)政府主持修建,统一纪念三县在抗日战争中牺牲的270名烈士。纪念碑正面镌刻“抗战烈士之碑”,左面有“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日”,右面刻有“晋深极第一区公立”;碑两侧镌刻有270名烈士英名。为更好地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保护,曾重新修葺。缅怀英烈、教育后人、激励奋进作用显著。

二、大直要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陵园保护范围为:西至大直要村道路,东至张立新家和空地,南至大直要村道路,北至大直要村农民集体,面积约369.94

三、大直要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深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深泽县白庄乡人民政府

四、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非法侵占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泽县故城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我县乡镇烈士陵园管理保护水平,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制定故城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如下:

一、故城烈士陵园基本情况

故城烈士陵园位于深泽县铁杆镇故城村西侧,占地2556.2平方米。1941年晋深极县政府为纪念第三区抗日战争中殉难的180余位革命烈士而建。烈士塔为三层六角攒尖顶实心建筑,六面均开一门,门及两侧都有石碑镶嵌于塔身,塔檐下还有砖雕斗拱。烈士塔前建三门砖砌牌楼一座,高75米,每个门额镶嵌横石匾一块,中门匾书:“抗战建国”,两侧门分别匾书:“坚持斗争”、“胜利万岁”。楼前还立有石碑一通,碑高2.7米,宽1.3米,厚0.2米。碑正面镌刻着:“抗战殉难烈士之碑”,碑文记载着烈士姓名及职务等陆续进行维修重建缅怀英烈、教育后人、激励奋进作用显著。

二、故城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陵园保护范围为:西至故城村村委会耕地,东至故城村村委会耕地,南至故城村村委会耕地,北至故城村村委会耕地,面积约2556.20

三、故城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深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深泽县铁杆镇人民政府

四、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非法侵占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泽县大直要烈士陵园、故城烈士陵园

保护范围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二、《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第三十二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1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

第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