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标准:依据《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