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医疗保障局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对定点零售药店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2、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3、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超量开药,不得串换药品,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购药。
4、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5、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费用明细、药品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6、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7、定点零售药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