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卫健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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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主要内容 |
检查要求 |
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
1.1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责任制 |
责任制度包括:(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2)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
1.2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应有文件(红头文件)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
1.3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职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各类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员 |
1.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管理制度应包括(1)警示与告知制度;(2)申报制度(3)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5)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7)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0)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
1.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
档案内容包括:(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4)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5)职业病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记录;(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7)主要责任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等。 |
1.6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
用人单位文件和外包合同应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
1.7职业病危害补偿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
2.行政许可 |
2.1职业病危害申报 |
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根据。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
3.危害告知 |
3.1劳动合同告知 |
应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说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或有补充合同或专项合同。 |
3.2公告栏 |
在醒目位置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3.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
检查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情况并现场询问劳动者予以核实。 |
3.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书面告知劳动者。对于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告知其本人现场询问劳动者予以核实 |
4.教育培训 |
4.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4.2劳动者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
对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特别是接触危害岗位劳动者的培训。现场询问劳动者予以核实。 |
5.健康监护 |
5.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单位对拟上岗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5.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
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单位对在岗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重点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
5.3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
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单位对离岗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自愿离岗者应有书面签字。 |
5.4职业禁忌症调离 |
禁止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病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
5.5妇女和儿童保护 |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6.工作场所管理 |
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具有资质,并检查检测点是否满足选点原则与数量要求 |
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检查重点:用人单位是否开展现状评价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