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宋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xxx村xxxxxx家中菜园种植3株罂粟,2025年5月7日被我局民警在工作中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户籍前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x罚款伍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3颗罂粟。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深泽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