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12    来源:公安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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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公(留)行罚决字〔2025〕0205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13日06时许,违法人张x在深泽县xx乡xxx村其家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深泽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泽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