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23时30分左右,张xx在xxxx养牛场北边路东附近的一个仓库内,用手把陈xx推搡到了仓库门外,在仓库外张xx用拳头打了陈xx胸口一拳,造成陈xx胸口皮肤泛红,随后在仓库外张xx对陈xx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扬言要打死陈xx。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受害人人身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前科、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壹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壹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合并执行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深泽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