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秦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秦xx于2025年4月15日以240元的价格收购赵xx、王xx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作价为994元),收购价格远低于物品价值。
以上事实有秦xx的供述和辩解、赵xx的供述和辩解、王xx的供述和辩解、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秦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