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深医保处字〔2025〕第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深泽县白庄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1301284020474938
住所或地址:深泽县白庄乡大直要村
法人:何凯民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4日-2025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2025年1月-2025年6月期间,在不具备麻醉资质的情况下,开展相关麻醉诊疗项目,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造成了医疗保障基金损失6441.26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患者住院费用清单;
4、询问笔录;
5、深泽县定点医疗机构自查问题台账;
6、深泽县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陈述不申辩不听证。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危害后果轻微,立行立改违法行为,并主动退回医保基金。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发布)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发布)第三十八条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条第1项的规定,追回你单位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6441.26元(陆仟肆佰肆拾壹元贰角陆分),处你单位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倍的罚款6441.26元(陆仟肆佰肆拾壹元贰角陆分)。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户名: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医疗保障局或者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泽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