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医疗保障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医保不罚字〔2026〕第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深泽县白庄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1301284020474938
住所或地址:深泽县白庄乡大直要村、古罗村
法人:何凯民
本机关于2026年2月9日-2026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2023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医保医师超执业范围诊疗、电针和普通针刺重复收费、成人购买儿童药品、非“两病”药品通过“两病”通道报销等问题,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造成了医疗保障基金损失753.03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询问笔录;
5、医保结算数据;
6、《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深泽县耿庄医院等4家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知》;
7、医保诊疗目录项目说明;
8、河北省“两病”门诊中选药品情况;
9、河北省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发布)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行立改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回医保基金,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发布)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和《石家庄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第2项、第3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医疗保障局或者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泽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