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深医保处字〔2026〕第4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深泽县桥头乡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130128402047549B
住所或地址:深泽县桥头乡西河村、耿庄村
法人:张伟鹏
本机关于2026年2月9日-2026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2023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同一药理性药品重复收费、非“两病”药品走两病通道报销、未成年人购买成人药品超限用药等问题,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造成了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3328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深泽县耿庄医院等4家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知》;
2、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参保患者病历资料;
5、《河北省“两病”门诊中选药品情况》;
6、《河北省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
7、诺氟沙星胶囊说明书;
8、询问笔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陈述不申辩不听证。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行立改违法行为,并主动退回医保基金。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发布)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发布)第三十八条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条第1项的规定,追回你单位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3328元(壹万叁仟叁佰贰拾捌元),处你单位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倍的罚款13328元(壹万叁仟叁佰贰拾捌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户名: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医疗保障局或者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泽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