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人民医院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发布)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发布)第三十八条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县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深医保处字〔2026〕第5号),处罚款637478.16元。
深泽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