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卷宗目录
(一)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序号 |
文件名称 |
页号 |
1 |
违法线索登记表 |
1 |
2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
2-3 |
3 |
抄告单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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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核查报告 |
6 |
5 |
立案呈批表 |
7 |
6 |
接受调查通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
8-9 |
7 |
询问笔录 |
10-13 |
8 |
现场勘测笔录 |
14 |
9 |
现场勘测图 |
15 |
10 |
现场勘测照片 |
16 |
11 |
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 |
17 |
12 |
鉴定申请书 |
18 |
13 |
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 |
19-20 24-25 |
14 |
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
21-23 |
15 |
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
24-26 |
16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
27 |
17 |
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
28 |
18 |
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
29-30 |
19 |
陈述申辩笔录 |
31-32 |
20 |
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
33 |
21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
34-35 |
22 |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
36-37 |
23 |
听证笔录 |
38-44 |
24 |
听证复核意见书 |
45-46 |
25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
47-50 |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卷宗目录
(二)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序号 |
文件名称 |
页号 |
26 |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
51-52 |
27 |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相关材料清单 |
53 |
28 |
处分建议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
54-55 43 |
29 |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
56-57 |
30 |
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
58-60 |
31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61 |
32 |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
62 |
33 |
非法财物移交书及送达回证 |
63-64 |
34 |
结案呈批表 |
65 |
35 |
其他材料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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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登记表
线索编号:裕华〔2021〕001
线索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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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住址 (地址) |
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 1号办公楼2楼303室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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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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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内容 |
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正在施工建设,初步判定涉嫌违法占用方村集体土地约7333.33平方米(11亩)。 | ||
经办人员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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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负责人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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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主送单位:填写单位(或个人姓名)全称。
主要违法事实:填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定:填写认定违法事实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填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款。
相关事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可以在发现违法线索后至立案前的过程中不同时间分次下达,但不超过2次,立案后就不再下达。违法线索经核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例如,裕华分局2021年度对第1个违法线索第二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违法行为,则线索编号为“裕华(2021)001-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线索编号:裕华〔2021〕001
吴中有:
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方村集体土地约7333.33平方米(11亩)建厂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8条第4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任**
电 话:8657****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1号办公楼2楼303室
2021年2月10日
(盖专用章)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线索编号:裕华〔2021〕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裕华〔2021〕001) |
受送达人 |
吴中有 |
送 达 人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 |
送达地点 |
裕华区方村村委会办公室 |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
吴中有(签名、按手印)
2021年2月10日 |
代收人 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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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
任** 赵**(签名)
2021年2月10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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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抄告单》
主送单位:填写涉及的自然资源共同责任机制相关成员单位全称。
主要违法事实:填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定:填写认定违法事实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
履行情况:填写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时间及当事人不履行情况。
抄告意见:一般填写“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责任落实坚决打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9〕10号),依法履职、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相关事项:
1.也可以在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中,提请政府批转到相关成员单位依法履职。
2.若采取邮递送达方式,应将邮政部门的回执附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
3.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冀办发[2012]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13]123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责任落实坚决打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9〕10号)中,不仅明确了党政同责,又明确了乡(镇、街)的职责,还把村列入重点范围。因此,对乡(镇、街)、村也可采取抄告、发函等方式督促他们按照省、市政府规定,切实履行职责,把违法行为遏制在早期。
抄 告 单
线索编号:裕华〔2021〕001
方村镇人民政府:
吴中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方村集体土地约7333.33平方米(11亩)建厂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单位已于2021年2月10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现抄告上述情况,请你单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责任落实坚决打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9〕10号)的规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联系人:任**
电 话:8657****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1号办公楼2楼303室
2021年2月10日
(盖专用章)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线索编号:裕华〔2021〕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
抄告单(裕华〔2021〕001) |
受送达人 |
方村镇人民政府 |
送 达 人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 |
送达地点 |
方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
***(签收人签名)
2021年2月10日(加盖公章) |
代收人 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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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
任** 赵**
2021年2月10日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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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核查报告》
线索来源:同《违法线索登记表》。
当事人:违法当事人的名称。
联系电话:违法当事人的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违法当事人的住址(地址)。
违法行为发生地:同《违法线索登记表》。
核查情况:主要表述正在建设的项目名称、动工建设时间、方位、位置(含四至)、占地概算面积和建设程度、违反的法律法规名称、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等情况。
经办人员意见:县(市、区)局、分局执法机构的经办人员填写“建议立案查处”或者“建议不予立案”的意见并签名。
核 查 报 告
线索编号:裕华〔2021〕001
线索来源 |
巡查发现 | |||
当事人 |
姓名 (名称) |
吴中有 |
联系 电话 |
0311-85497256 |
住址 (地址) |
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 | |||
违法行为 发生地 |
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 | |||
核查情况 |
吴中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方村集体土地约7333.33平方米(11亩)建厂房,目前正在建围墙、挖槽,地面开始硬化。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 |||
经办人员 意 见 |
建议立案查处 签名:任** 赵** 2021年2 月13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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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呈批表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案件名称 |
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案 | |||
当事人 |
姓名 (名称) |
吴中有 |
联系 电话 |
85497256 |
住址 (地址) |
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 |
邮编 |
050031 | |
线索来源 |
巡查发现 | |||
主要违法 事 实 |
吴中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方村集体土地约7333.33平方米(11亩)建厂房,正在建围墙、挖槽,地面开始硬化。 该案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
经办人员 意 见 |
建议立案查处
签名:任** 赵**(签名) 2021 年2月14日 | |||
执法机构 负责人 意 见 |
同意。由*** *** 两位同志为案件承办人员。
签名:周**(签名) 2021年2 月14日 |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负责人 意 见 |
同意
签名:吴**(签名) 2021年2 月14日 |
接受调查通知书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吴中有:
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方村集体土地约7333.33平方米(11亩)建厂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请你于2021年2月15日上午携带下列材料到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接受调查。
1.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电力、水利、行政审批、乡(镇、街)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3.使用土地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联系人:任**
电 话:8657****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1号办公楼2楼303室
2021年2月14日
(盖专用章)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
接受调查通知书(裕华〔2021〕06001) |
受送达人 |
吴中有 |
送 达 人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 |
送达地点 |
裕华区方村村委会办公室 |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
吴中有(签名、按手印)
2021年2月14日 |
代收人 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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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
任** 赵**(签名)
2021年2月14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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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
(首 页)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案件名称: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案
询问时间:2021年2月15日上午10:00至11:00时
询问地点: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办公室
询 问 人: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执法人员
记 录 人: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执法人员
被询问人:吴中有,是本案当事人(先用《身份证》确定身份并核实基本信息)
身份证号码:******************
性别:男,出生年月:1974年4月,文化程度:高中,
民族:汉,政治面貌:中共党员,联系电话:85497256
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宏达1巷2号
单位及职务: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政府工作人员
询问记录:
问:我们是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的执法人员。这是执法证件,请你查验。
答:我看过了。
问:现在对你占地相关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询问调查。请你配合调查、并实事求是回答问题是你的法律义务,望你如实回答。隐瞒事实、作伪证你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被询问人:吴中有 询问人:任** 记录人:赵**
第1页共4页
附 页
答:我知道了。
问:如果你认为我们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事实和理由。请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不申请回避。
问:该项目占地人(或单位)是谁?
答:是我(或单位全称)。
问:你占地建设的项目名称和用途是什么?
答:建厂房,木门厂。
问:占地时间(动工时间)?
答:2021年2月9日。
问:该项目的占地方位、位置和四至?
答:在村东南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
问:占地长度、宽度和面积?
答:南北长约160米,东西宽约50米,大概12亩。
问:你占地前该宗土地是哪个村的?是谁的?
答:是方村的,我自己的承包地。
被询问人:吴中有 询问人:任** 记录人:赵**
第2页共4页
附 页
问:你和方村村委会有无占地协议?如有,请提供一份。
答:没有。
问:占用土地性质和类型是什么?
答:不知道。
问:占用土地之前的现状是怎样的?
答:占用之前是耕地,种植着小麦。
问:项目建设规划和已经建设的程度情况?
答:就是建两个车间,还有院子、道路。已建围墙1米多高,两个车间已经挖槽,所有地面都已硬化。
问:你占地建厂房是否办理了合法的用地手续?
答:没有。
问:你建厂房是否取得住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电力、水利、行政审批、乡(镇、街)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手续?
答:没有。
问:住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电力、水利、行政审批、乡(镇、街)等这些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对你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答:也没有。
问:你占地建厂房没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已经涉嫌违反了土地管
被询问人:吴中有 询问人:任** 记录人:赵**
第3页共4页
附 页
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违法占地行为,是否清楚?
答:现在知道了。
问:是否按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已经停工?是否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了违法状态?
答:没有。
问:为什么不停工?
答:已经投入不少钱了。
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你必须停止违法用地行为。
答:好,我马上停工不再建设。
问:你是否还有需要补充说明的?
答:没有。
问:请你过目以上笔录是否与你刚才讲的一样?
答:以上笔录经本人核对无异议(该句话由被询问人书写,并签名、按手印)。
被询问人:吴中有 询问人:任** 记录人:赵**
第4页共4页
现场勘测笔录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案件名称: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案
勘测内容:占地位置(四至)、面积和建设程度
勘测时间:2021年2月16日下午
勘测地点:吴中有违法占地现场
勘测人员:张**
当 事 人:吴中有
勘测情况(勘测图附后):
吴中有,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南北长160米、东西宽50米、计8000平方米(12亩)方村集体土地建厂房。目前已建围墙1.7米高,两个车间挖槽1.5米深,所有地面都已硬化。
当 事 人/见证人:吴中有(签名、按手印)
勘测人员:张**(签名)
承办人员:任** 赵** (签名)
现场勘测照片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拍 摄 人:任** 赵**(签名)
拍摄时间:2021年2月16日
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
认定意见表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案件 名称 |
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案 |
基本 情况
|
吴中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方村集体土地8000平方米(12亩)建厂房。
执法机构负责人员:周** 2021年2月17日 |
地类 认定 意见 |
该宗地地类为农用地,耕地8000平方米(12亩)。
地类认定负责人员:郝** 2021年2月17日 |
规划 认定 意见 |
根据《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1),该宗地8000平方米(12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规划认定负责人员:郝** 2021年2月17日 |
备注 |
认定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
破坏耕地鉴定申请书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吴中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方村集体土地8000平方米(12亩)建厂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
经核查,该宗地面积8000平方米(12亩),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围墙已建成,两个在建厂房挖槽已完成,所有地面已全部硬化。
该项目违法占用8000平方米(12亩)耕地并擅自改变用途,不仅数量较大,而且破坏了耕作层,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我局认为该违法占地行为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请核实相关资料、查看现场,对厂区破坏耕地的破坏程度进行鉴定。
联系人:任**
电 话:8657****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1号办公楼2楼303室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
2021年2月17日
(盖章)
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首 页)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案件名称: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案
调查机关: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
承办人员:任** 赵**
调查时间:2021年2月14日---2021年2月18日
当事人基本情况:吴中有,本案当事人,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宏达1巷2号居住,是裕华区方村镇政府工作人员,联系电话85497256。
调查情况:
吴中有于2021年2月9日开始违法用地建厂房的线索,是由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在口头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我局于2021年2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抄告了方村镇人民政府,但截止到2月13日,当事人违法用地状态未消除,向本级政府报告。经核查,违法用地行为情况属实,证据确凿,我局于2021年2月14日开始立案查处,2月15日上午向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2月16日下午到违法用地现场做了现场勘测笔录,2021年x月xx日我局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破坏耕地鉴定申请,2021年x月xx日石家庄市土地开发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前往涉案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于当日下午组织了会审并出具了专家鉴定报告,2021年x月xx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石家庄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
第1页共3页
附 页
基本事实:
吴中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
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集体土地8000平方米(12亩)建厂房,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围墙已建成,两个车间挖槽已完成,围墙内所有地面已硬化。
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裕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9年)、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鉴定结论等在案佐证。
案件定性:
第2页共3页
附 页
处理建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2条、《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的规定,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第10条的规定,应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第19条,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
承办人员:任** 赵**(签名)
2021年2月19日
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首 页)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案件名称: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案
时 间:2021年2月20日上午
地 点:裕华分局会议室
主 持 人:吴**(职务)
审理人员:周**(职务)、郝**(职务)、田**(职务)、王**(职务)、张**(职务)
列席人员:无
记 录 人:周**
承办人员:任** 赵**
审理记录:
案件承办人任**宣读《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周**: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查处程序规范。
郝**:承办人运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理建议合法、适当。
(***:其他人的发言内容)
吴**:综合大家刚才发表的意见,该案件符合立案条件,违法责任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适当,审理意见同意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建议。
第1页共3页
附 页
审理意见:
吴中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集体土地8000平方米(12亩)建厂房,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2条、《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该案件作出如下处理:
1.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
第2页共3页
附 页
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整(大写:壹拾陆万圆整)。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4.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局领导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吴**、周**、郝**、
田**、王**、张**
第3页共3页
2.18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市局政策法规处按照《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出具)
以法规机构规范的法律文书为准。
本意见书一式两份,政策法规处及案件承办部门各留一份。
2.19《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案件名称:同《立案呈批表》。
立案时间:同《立案呈批表》。
案件来源:同《立案呈批表》。
当 事 人:同《立案呈批表》。
主要违法事实及案件定性:
1.主要违法事实:同审理时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2.案件定性:提出认定违法行为性质的结论。
处理建议:同审理时认定的处理意见。
签名栏:
1.市局承办案件的填写方法
处理建议:承办人员签名。
承办单位意见:主管科科长填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
执法机构负责人意见:主要和主管负责人填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意见:主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填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
2.县(市、区)局承办案件的填写方法
处理建议:同市局填写方法。
承办单位意见:承办人所在承办单位负责人填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意见:县(市、区)局主管负责人填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
3.分局承办案件的填写方法
处理建议:同市局填写方法。
承办单位意见:承办人所在承办单位负责人填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意见:分局主管负责人填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
相关事项:
1.只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上填写“同意”意见并签名后,才能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 在填写承办单位意见、执法机构负责人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意见时,不仅要“签名”,还要写本人意见,如“同意”或者“不同意”。
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案件名称 |
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案 | |||
立案时间 |
2021年2月14日 |
案件来源 |
巡查发现 | |
当 事 人 |
姓名 (名称) |
吴中有 |
联系电话 |
85497256 |
住址 (地址) |
裕华区方村镇方村宏达1巷2号 |
邮编 |
050031 | |
主要违法 事实及案 件定性 |
吴中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集体土地8000平方米(12亩)建厂房,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 |||
处理建议 |
1.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整(大写:壹拾陆万圆整)。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建议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签名:任** 赵** 2021年2月21日 | |||
承办单位 意见 |
同意
签名:周** 2021年2月21日 |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意见 |
同意
签名:吴** 2021年2月21日 | |||
备注 |
|
2.20《行政处罚告知书》
主送单位:填写单位(或个人)全称。
主要违法事实: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
违反的法律条款: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
行政处罚依据: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
行政处罚内容: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
相关事项:
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只制作和送达此文书,不再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的时限是自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听取陈述和申辩后,应当进行复核。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吴中有:
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方村集体土地8000平方米(12亩,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整(大写:壹拾陆万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45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7条的规定,如你对本行政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本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任**
电 话:8657****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1号办公楼2楼303室
2021年2月22日
(盖专用章)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
行政处罚告知书(裕华〔2021〕06001) |
受送达人 |
吴中有 |
送 达 人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 |
送达地点 |
裕华区方村村委会办公室 |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
吴中有(签名、按手印)
2021年2月22日 |
代收人 签名盖章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
任** 赵**(签名)
2021年2月22日 |
备 注 |
|
2.21《陈述申辩笔录》
以法规机构规范的法律文书为准。
陈述申辩笔录
(首页)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案件名称: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案
时 间:2021年2月25日上午
地 点: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会议室
承办人员:任**(签名)
记 录 人:赵**(签名)
陈述(申辩)人:吴中有,与本案关系:违法占地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性别:男,出生年月:1974年4月 ,文化程度:高中,
民族:汉,政治面貌:中共党员,联系电话:85497256
单位及职务: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政府工作人员
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宏达1巷2号
陈述、申辩内容:
问:我们是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也是该案件的承办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查验。
答:我看过了。
问:应你的口头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听取你的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望你能如实陈述申辩,否则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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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知道了。我建厂房占用的是自己的承包地,我和村委会有30年的承包合同,从现在算,我还可使用20多年。我建厂房出租挣得钱要比种庄稼得的多的多,国家也提倡增加农民收入,为什么你们要处罚我。我认为你们做的不对,你们不应该处罚我。
问:你是否还有需要补充说明的?
答:没有了。
问:请你过目以上笔录是否与你刚才讲的一样?
答:以上内容经本人核对无异议(此句话由陈述申辩人书写,并签名、按手印)。
陈述申辩人:吴中有(签名或盖章、按手印)
承办人员:任**(签名)
记 录 人:赵**(签名)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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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以法规机构规范的法律文书为准。
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首页)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案件名称: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案
承办人员:任** 赵**(签名)
陈述(申辩)人:吴中有,与本案关系:违法占地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性别:男,出生年月:1974年4月 ,文化程度:高中,
民族:汉,政治面貌:中共党员,联系电话:85497256
单位及职务: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政府工作人员
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宏达1巷2号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
我建厂房占用的是自己的承包地,我和村委会有30年的承包合同,从现在算,我还可使用20多年。我建厂房出租挣得钱要比种庄稼得的多的多,国家也提倡增加农民收入,为什么你们要处罚我。我认为你们做的不对,你们不应该处罚我。
承办人员复核意见:
吴中有进行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是他违法占地建厂房、对外出租挣钱的法律依据,其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他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应该对他实施行政处罚。
承办人员:任** 赵**(签名)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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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主送对象:填写单位(或个人)全称。
主要违法事实: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
违反的法律条款: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
行政处罚依据: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
行政处罚内容: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
相关事项:
1.是否符合听证条件,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46号)、《办法》《规程》的有关规定。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一并下达或者合并下达。提出举行听证权利的时限是自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吴中有:
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方村集体土地8000平方米(12亩,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整(大写:壹拾陆万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3、64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任**
电 话:8657****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1号办公楼2楼303室
2021年2月22日
(盖专用章)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裕华〔2021〕06001) |
受送达人 |
吴中有 |
送 达 人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 |
送达地点 |
裕华区方村村委会办公室 |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
吴中有(签名、按手印) 2021年2月22日 |
代收人 签名盖章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
任** 赵**(签名)
2021年2月22日 |
备 注 |
|
2.2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听证当事人。以法规机构规范的法律文书为准。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吴中有:
根据你提出的举行听证要求,现决定于2021年3月6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会议室,就你违法占地建厂房一案举行听证。经本机关指定,本次听证会由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担任主持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监测处处长***、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室主任***担任听证员,***担任记录员。
请你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在参加听证会前,请你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相关证据材料;
2.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
3.通知有关证人作证,并事先告知本机关;
4.如申请主持人、听证员回避,须及时告知本机关并说明理由。
联系人:任**
电 话:8657****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1号办公楼2楼303室
2021年2月27日
(盖专用章)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裕华〔2021〕06001) |
受送达人 |
吴中有 |
送 达 人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 |
送达地点 |
裕华区方村村委会办公室 |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
吴中有(签名、按手印)
2021年2月27日 |
代收人 签名盖章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
任** 赵**(签名)
2021年2月27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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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听证笔录》
以法制机构规范的法律文书为准。
听证笔录
(首页)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案件名称: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案
时 间:2021年3月6日上午
地 点: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会议室
方 式:公开
主 持 人:薛**,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听 证 员:郝**,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籍处处长
张**,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室主任
记 录 员:李**
承办人员: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 ***
当 事 人:吴中有,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胡蛟河,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村民
听证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3、64条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事人吴中有的申请,本机关今天在此举行听证会。本次听证属于申请听证范围,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听证。
一、首先核对相关参加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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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是否到会?并请说明本人基本情况。
***:到了。
我叫***,是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执法工作人员
他叫***,也是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执法工作人员
当事人是否到会?并请说明本人基本情况。
吴中有:到了。我是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是否到会?并请说明本人基本情况。
胡蛟河:我叫胡蛟河,是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村民。
二、宣布本次听证会听证事项: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对吴中有非法占地建厂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双方参加人是否听清楚了?
听清楚了。
三、宣布听证纪律:
一是参加听证会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准随意走动、出入听证会会场,不得大声喧哗;二是案件承办人、当事人发言须经主持人准许;三是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四是注意文明用语,不得使用侮辱和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五是会场不许吸烟;六是关闭手机;七是未经许可,不得摄像、照相和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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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参加人是否听清楚了?
听清楚了。
四、宣布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是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四是申请回避;五是委托他人代为听证;六是审阅听证笔录,要求补正;七是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八是遵守听证纪律。
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吴中有:听清楚了。
五、介绍听证会组成人员:受本机关委派,本次听证会由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主持(就是我),地籍处***处长、纪检室***主任担任听证员,***担任记录员。
当事人如果认为以上听证会组成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本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事实和理由。请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吴中有: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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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现在宣布听证会开始。
七、请案件承办人陈述调查过程,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意见。***:吴中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违法占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集体土地建厂房,目前在建围墙已建成,两个车间挖槽已完成,全部地面已硬化。建厂房时,我们工作人员多次进行劝阻,但其不听继续施工。我们于2月10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月16日进行现场勘测,2月20日经集体审理一致认为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上也注明只能进行农业建设,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证据材料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规划图、现状图、承包合同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拟对吴中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二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是对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整(大写:壹拾陆万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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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吴中有:我建厂房占用的是自己的承包地,我和村委会有30年的承包合同,从现在说,我还可使用20多年。
胡蛟河:吴中有建厂房出租挣得钱要比种庄稼得的多的多,国家也一直在提倡增加农民收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吴中有拟进行的行政处罚是不合理,是违背国家政策精神的。
九、你们陈述的观点有无证据支持?
吴中有:没有什么证据。
十、下面,就案件有关事实、证据询问双方参加人。
双方对事实还有没说清楚的吗?
没有。
双方还有新的证据出示吗?
没有。
请案件承办人向当事人出示证据。
***:吴中有请你验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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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有:我看完了。
请当事人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证据发表意见。
吴中有:没有。(如有异议要记录完整)
对拟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无异议?
没有。
十一、听证会调查结束,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进行辩论。
先请案件承办人发表意见。
***:吴中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集体土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上也注明只能进行农业建设,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表意见。
吴中有: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我干什么是我的自由。
胡蛟河:吴中有建厂房出租挣得钱要比种庄稼得的多的多,收入的增加有目共睹,国家也提倡。
十二、听证会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
***:我们是按照法律法规,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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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案件承办人最后陈述。
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
吴中有:我们家比较穷,应该考虑实际情况。
胡蛟河:吴中有家的确有困难,应该予以照顾。
双方还有补充的吗?
没有了。
十三、听证会结束。
十四、请当事人、案件承办人验看笔录并签字、按手印。
以上内容经本人核对无异议(此句话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员分别书写,并签名按手印)。
当 事 人:吴中有(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胡蛟河(签名)
承办人员:任** 赵**(签名)
主 持 人:薛**(签名)
听 证 员:郝** 张**(签名)
记 录 人:李**(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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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听证复核意见书》
以法制机构规范的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法》第43条、《案卷标准》规定,听证结束后要作出听证复核意见。
听证复核意见书
(首页)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案件名称: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案
听证时间:2021年3月6日上午
听证地点: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会议室
听证方式:公开
主 持 人:薛**,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听 证 员:郝**,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籍处处长
张**,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室主任
承办人员: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任** 赵**
当 事 人:吴中有,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蛟河,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村民
听证会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的主要内容:
吴中有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占的是我自己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我干什么是我的自由。建厂房出租挣得钱要比种庄稼得的多的多,收入的增加有目共睹,国家也提倡。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吴中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擅自占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集体土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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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上也注明只能进行农业建设,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听证组织合议意见和建议: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举行听证会,一致认为: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听证主持人:薛**(签名)
听证员:郝** 张**(签名)
2021年3月6日
第2页共2页
2.27《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送对象:填写单位(或个人)全称。
有关信息: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或者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主要是身份证信息;是单位的,主要是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明单位身份的信息。
主要违法事实: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
违反的法律条款: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
证据:填写《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规划图》、《现状图》、《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石家庄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
行政处罚依据: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
行政处罚内容: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详见《规程》和样本卷。
申请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起诉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吴中有:
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宏达1巷2号居住,身份证号码为******************。
我局于2021年2月14日对你违法占地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方村集体土地8000平方米(12亩,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3.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1)、裕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鉴定结论;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本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也举行了听证。但你所提出的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本行政机关认为,你违法占地建厂房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第1页共3页
附 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整(大写:壹拾陆万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退还给原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
2.限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8000平方米(12亩)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限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选择现场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也可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缴纳现金或到开户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交款(石家庄辖区内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的营业网点都可受理现金缴款非税收入业务)。将罚款16万元以现金或者转帐方式,一次性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 页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任***
电 话:8657****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1号办公楼2楼303室
2021年3月8日
(盖专用章)
第3页共3页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裕华〔2021〕06001) |
受送达人 |
吴中有 |
送 达 人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 |
送达地点 |
裕华区方村村委会办公室 |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
吴中有(签名、按手印)
2021年3月8日 |
代收人 签名盖章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
任** 赵**(签名)
2021年3月8日 |
备 注 |
|
相关事项:
1.必须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才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行政执法主体机关,矿区分局、桥西分局、长安分局、新华分局、裕华分局等十一个分局行使行政执法权。
3.重大行政处罚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进行备案。
4.按照《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三项制度严格执行。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微机制式制作三份。第一份随案件卷宗归档;第二份交被处罚当事人;第三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
6.因违法当事人不积极配合等因素,导致从立案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过长,也应在调查报告中表述清楚,或者出具相关说明。
2.28《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主送单位:
1.市局填写:石家庄市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
2.分局填写:石家庄市**区公安分局(或人民检察院)。
3.县(市、区)局填写:**县(市、区)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
主要违法事实: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
法律法规依据: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
2.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
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
5.非法占用林地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
6.非法占用草原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条款。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
我单位于2021年2月14日对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吴中有违法占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集体土地8000平方米(12亩,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厂房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贵单位处理。处理情况请告知我单位。
附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相关材料清单
联系人:任**
电 话:8657****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1号办公楼2楼303室
2021年3月9日
(盖专用章)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裕华〔2021〕06001) |
受送达人 |
石家庄市裕华区公安分局 |
送 达 人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 |
送达地点 |
石家庄市裕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
***(签收人签名)
2021年3月9日(加盖公章) |
代收人 签名盖章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
任** 赵** 2021年3月9日 |
备 注 |
|
2.29《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相关材料清单》
格式和有关内容详见样本卷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相关材料清单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
4.鉴定结论;
5.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6.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021年3月9日
(盖专用章)
2.30《处分建议书》
主送单位:
1.市局填写:任免机关或石家庄市纪委监委。
2.分局填写:任免机关或石家庄市**区纪委监委。
3.县(市、区)局填写:任免机关或**县(市、区)纪委监委。
案件定性和移送依据:定性和移送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
具体内容见样本卷。
行政处分建议书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石家庄市裕华区纪委监委:
我单位于2021年2月14日对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案涉嫌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第19条的规定,现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贵单位,建议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处理情况请告知我单位。
附件:1.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2.相关证据材料
联系人:任**
电 话:8657****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1号办公楼2楼303室
2021年3月10日
(盖专用章)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
行政处分建议书(裕华〔2021〕06001) |
受送达人 |
石家庄市裕华区纪委监委 |
送 达 人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 |
送达地点 |
石家庄市裕华区纪委监委办公室 |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
***(签收人签名)
2021年3月10日(加盖公章) |
代收人 签名盖章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
任** 赵**
2021年3月10日 |
备 注
|
|
2.31《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主送对象:填写单位(或个人)全称。
主要违法事实: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
违反的法律条款: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
行政处罚情况: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下达、送达情况。
催告履行内容:未履行行政处罚书的内容,催告行政行为的依据。已经履行的内容不再催告。
详见样本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吴中有:
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方村集体土地8000平方米(12亩,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等规定,本行政机关已于 2021年3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1〕06001),并于2021年3月8日向你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整(大写:壹拾陆万圆整);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10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任**
电 话:8657****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1号办公楼2楼303室
2021年9月9日
(盖专用章)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裕华〔2021〕06001) |
受送达人 |
吴中有 |
送 达 人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 |
送达地点 |
裕华区方村村委会办公室 |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
吴中有(签名、按手印)
2021年9月9日 |
代收人 签名盖章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
任** 赵**(签名) 2021年9月9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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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强制执行申请书》
主送单位:
1.市局填写:市局所在行政管辖区域人民法院。
2.分局填写: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
3.县(市、区)局填写:**县(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包括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地址、联系方式。如机关名称:
1.市局填写: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分局填写: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3.县(市、区)局填写:**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其他详见样本卷。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表述清楚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联系方式等;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表述清楚名称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即是对申请执行标的描述,也是对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违法当事人需要履行的义务的描述,简单说就是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
事实与理由:主要表述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送达当事人和当事人履行情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情况,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下达、送达当事人和当事人履行情况,逾期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意见或者建议。
相关事项:
1.本强制执行申请书样本,是综合了最高院、自然资源部的规定,与市中院协商确定的。
2.已经履行的内容不应再列入申请强制执行内容。
3.签发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依据《案卷标准》)。因此主要领导可以签发,也可以主要领导委托主管领导签发,各单位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同级移送的要求,分局由主要领导或者委托主管领导签发。
4.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附案卷复印件,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原件。
强制执行申请书
(首页)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法定代表人:李ⅹⅹ;地址:石家庄市建胜西路18号。
联系人:任**;职务: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执法人员;联系电话:8657****;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1号办公楼2楼303室。
被执行人:吴中有;身份证号码:******************;性别:男;出生年月:1974年4月;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宏达1巷2号;联系电话:85497256。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裕华〔2021〕06001),强制执行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整(大写:壹拾陆万圆整);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事实与理由:
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我行政机关已依法立案查处,于 2021年3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裕华〔2021〕06001),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于 2021年9月9日
第1页共2页
附 页
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裕华〔2021〕06001),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裕华〔2021〕06001)中当事人应履行的3项义务。
附件:案卷(复印件)1册(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原件)
签发人:吴**(签名) 2021年9月20日
(盖专用章)
第2 页共2页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
强制执行申请书(裕华〔2021〕06001) |
受送达人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送 达 人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 |
送达地点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
***(签收人签名)
2021年9月20日(加盖公章) |
代收人 签名盖章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
任** 赵**
2021年9月20日 |
备 注 |
|
2.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主要是申请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如分局申请。格式、内容详见法律文书样本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李**同志,在我单位担任局长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2021年9月20日
(盖市局印章)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建胜路18号
联系电话:88633625
2.34《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案件名称:同《立案呈批表》。
当 事 人:填写单位(或个人姓名)全称。
行政处罚内容:同《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审理意见”。
执行记录:
1.当事人自行履行情况;
2.督促履行情况;
3.是否存在终结执行情况;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案件名称: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案
当 事 人:吴中有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整(大写:壹拾陆万圆整)。
执行记录:
1.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
2.2021年9月9日已向当事人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当事人仍未履行。
3.2021年9月20日向裕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
记录人:任** 赵**(签名)
2021年9月21日
非法财物移交书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裕华区***:
吴中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方村集体土地8000平方米(12亩)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对此,我单位已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1年3月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裕华〔2021〕06001)送达当事人。现移交贵单位,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人:任**
电 话:8657****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1号办公楼2楼303室
20**年*月**日
(盖专用章)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法律文书 名 称 |
非法财物移交书(裕华〔2021〕06001) |
受送达人 |
裕华区*** |
送 达 人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 |
送达地点 |
裕华区*** |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
***(签收人签名)
20**年*月**日(加盖公章) |
代收人 签名盖章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送达日期和 送达人签名 |
任** 赵**
20**年*月**日 |
备 注 |
|
结案呈批表
案件编号:裕华〔2021〕06001
案件名称 |
吴中有违法占地建厂房案 | ||
案件来源 |
巡查发现 |
立案时间 |
2021年2月14日 |
当事人 |
吴中有 |
联系电话 |
85497256 |
案 件 简要情况 |
吴中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2月9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方村东南方向约600米处,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方郄路、西至方村耕地、北至建华东路范围内,违法占用方村集体土地8000平方米(12亩)建厂房,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 | ||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内容 |
2021年3月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8000平方米(12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整(大写:壹拾陆万圆整)。 | ||
执行情况 |
于2021年3月9日移送至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已受理; 于2021年3月10日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纪委监委,已受理; 于2021年9月20日申请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受理。 | ||
承办人员 意 见 |
建议结案。
签名:任** 赵** 2021年9月22日 | ||
执法监察 工作机构 负责人意见 |
同意
签名:周** 2021年9月22日 |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 意见 |
同意 签名:吴** 2021年9月22日 |
2.38其他材料
1.必须要有案件承办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复印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