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烟处[2025]第2号
当事人:赵国青,男,**,汉族,联系电话:1********
居民身份证号码: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
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25日9时55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03010*******、***030106******等联合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在深泽县**************向当事人赵国青当场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无牌号(支)壹万贰仟支、烟丝捌佰公斤,共计贰个品种无牌号(支)壹万贰仟支、烟丝捌佰公斤,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和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认定上述专卖品为伪劣卷烟和烤烟烟丝,涉案金额:47489.6元(大写:肆万柒仟肆佰捌拾玖元陆角整)。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2、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予以公开销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泽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