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烟处[2025]第10号
当事人:刘云青,*,**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15***********
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8**************,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28******
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8月21日17时28分,根据群众举报,深泽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等,联合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在深泽县**********内,向当事人刘云青当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号:03010652004、03010652005),表明身份后,对其仓储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在其卷烟仓库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钻石(硬红)玖佰壹拾贰条、中华(双中支)壹佰肆拾肆条、钻石(荷花)壹佰条等、共计捌个品种壹仟肆佰捌拾捌条卷烟,码段标识被毁,其外包装均良好,后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226195元(大写:贰拾贰万陆仟壹佰玖拾伍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 [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26195元9.6%的罚款,处罚金额计:21714.72元(大写:贰万壹仟柒佰壹拾肆元柒角贰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或依据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泽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