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烟处[2025]第11号
当事人:陈梦璇,男,**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15*********
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8********,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2810****
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8月21日21时47分,根据举报,深泽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等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在深泽县***********内,向当事人陈梦璇当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号:03010652005、03010652004),表明身份后,对其依法进行了检查,在其仓库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钻石(绿石2代)贰佰肆拾贰条、钻石(硬玫瑰紫)贰佰柒拾伍条、钻石(软红)肆拾壹条,等共计壹拾个品种捌佰肆拾壹条卷烟,卷烟码段标识被毁,其外包装均良好,后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76235元(大写:柒万陆仟贰佰叁拾伍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 [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76235元9.6%的罚款,处罚金额计:7318.56元(大写:柒仟叁佰壹拾捌元伍角陆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或依据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泽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