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烟处[2025]第15号
当事人:赵新起,*,**岁,汉族,联系电话:15********
居民身份证号码:130**********,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无
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24日10时10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03010652***、***0301065***等在深泽县铁杆镇铁杆村村北铁杆集贸市场向当事人赵新起当场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零售摊点依法进行检查,在该 摊点内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无牌号(200支)贰佰伍拾条,共计壹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伍拾条,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和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认定上述专卖品为伪劣卷烟,涉案金额:39480元(大写:叁万玖仟肆佰捌拾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当事人身份证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2、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予以公开销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泽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