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烟处[2025]第20号
当事人:周建忠,*,**岁,汉族,联系电话:15************
居民身份证号码: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无
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2日10时34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030106*******、***030106******等在深泽县********号向当事人周建忠当场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无牌号(200支)贰佰陆拾肆条,共计壹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陆拾肆条,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和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认定上述专卖品为伪劣卷烟,涉案金额:43119.12元(大写:肆万叁仟壹佰壹拾玖元壹角贰分)。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当事人身份证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2、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予以公开销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泽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