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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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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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或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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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或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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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乡镇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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