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3〕157号
当 事 人:石家庄宏顺泡沫塑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335985825X
住 所:深泽县大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高彩霞
身份证号码:1323231*********
联系地址:深泽县铁杆镇南冶庄头村**
2023年10月8日我局接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关于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你石家庄宏顺泡沫塑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SY202312513),经抽样检验,压缩强度项目不符合GB/T10801.1-2021《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标准,依据《2023年河北省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送达当事人签收。当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场所见悬挂其《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5日到2023年8月4日,一共生产了60m3,每m3的成本价为35元,销售价格为70元,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为4200元,共获利2100元。2023年8月4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公司生产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出具了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SY202312513),经抽样检验,压缩强度项目不符合GB/T10801.1-2021《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标准,依据《2023年河北省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我局自2023年10月8日收到该检验检测报告后,由执法人员当日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照片,证明未发现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的事实;
2.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生产不合格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的认可事实以及生产销售的数量、销售价格、盈利情况;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情况;
4.检验检测报告(SY202312513),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的事实;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3年1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3〕1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少,社会影响较小,故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较轻】4:“社会影响较小的: ”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处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节,故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较轻】4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
2.罚款42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入卷 。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