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张威扬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深泽县方元村中心路北昌盛大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128199111******
联系电话:1989212**** 其他联系方式: 无
经查,你(单位)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化妆品 ,本局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深市监强制单〔2024〕011号)]实施 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 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单位)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 深泽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 内依法向 深泽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王鹏、刘永 联系电话: 0311-83591315
联系地址:深泽县北苑西路256号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深市监强制单〔2024〕011号)]。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2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