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处罚〔2024〕017号
发布时间:2024-06-12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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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4017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石家庄岚思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MA08HEFM0R 

住所(住址)深泽县赵八乡小勿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玉召

经营范围:肥皂及合成洗涤剂的制造、销售;纸制品的销售。

2024年3月12日,我局对石家庄岚思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岚思”(净含量:2.5千克/袋,生产日期:见封口(20230927)执行标准:Q/28LS001-2019)的薰衣草洗衣粉进行了抽样。2024年3月26日,我局收到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HBHZ202400084),检验结论均为:总活性物不符合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岚思日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与被抽检产品同批次的“岚思”薰衣草洗衣粉10袋,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被抽检产品同批次的“岚思”薰衣草洗衣粉10袋)进行了扣押。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石家庄岚思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岚思”薰衣草洗衣粉外包装袋上标注有:石家庄岚思日化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深泽县 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封口(20230927)执行标准:Q/28LS001-2019检验合格,净含量:2.5千克 。石家庄岚思日化有限公司共生产被抽检该批次“岚思”洗衣粉400袋,每袋售价9元,每袋获利0.5元,已售出390袋,货值金额共3600元,共盈利195元,剩余10袋未售出;当事人生产的抽查批次的“岚思”薰衣草洗衣粉总活性物不符合企业标准Q/28LS001-2019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释义有三项,其中第三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谓合格产品,对于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于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指符合生产者在产品上明确标注所采用的标准......”。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洗衣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石家庄岚思日化有限公司从事生产活动及现场发现“岚思”薰衣草洗衣粉10袋存放事实;

2、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BHZ202400084,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岚思”薰衣草洗衣粉不合格;

3.对石家庄岚思日化有限公司负责人李玉召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及对其生产的“岚思”商标薰衣草洗衣粉不合格的认可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数量、售价等情况;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玉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岚思”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对该商标的专用权情况;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洗衣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2024年5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4〕017《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社会影响较小的,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洗衣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较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岚思”薰衣草洗衣粉

2、没收经检验不合格“岚思”(净含量:2.5千克/袋,生产日期:见封口(20230927)执行标准:Q/28LS001-2019)薰衣草洗衣粉10袋;

3.没收违法所得195元;

4.罚款4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695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2024 5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