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4] 039号
姓名:赵云龙
住址:深泽县赵八乡小梨园村
2024年5月8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吕村村南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幽莲魅肤”香氛沐浴露。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外包装瓶200个及生产设备灌装机一台、储料桶一个,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生产化妆品的原料及成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在该场所内未发现营业执照悬挂,当事人无法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5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办理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份在吕村村南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幽莲魅肤”香氛沐浴露,共生产500瓶(净含量:1千克/瓶)。每瓶成本价8.5元,售价10元,盈利1.5元,至案发时已售出500瓶,截止案发时共获利750元,货值金额共计5000元。当事人生产“幽莲魅肤”香氛沐浴露包装上标有:劲爆特惠装,花香凝萃精油*幽莲魅肤,神秘墨兰香氛·薰衣草精华,香氛沐浴露,净含量:1千克,厂名:石家庄桔子日化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河北,执行标准:GB/T34857-2017,保质期:三年(合格),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见包装打码。当事人未经“幽莲魅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幽莲魅肤”香氛沐浴露,同时当事人所生产的“幽莲魅肤”香氛沐浴露外包装上标注的厂名:石家庄桔子日化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河北,属于伪造厂名、厂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2024年5月15日,对当事人裴帅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幽莲魅肤”香氛沐浴露、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伪造厂名厂址事实的认可。
3、2024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4、“幽莲魅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证明“幽莲魅肤”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证明当事人的销售涉案产品数量、价格情况。
6、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4)0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幽莲魅肤”香氛沐浴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化妆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伪造厂名厂址“幽莲魅肤”香氛沐浴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当事人未经“幽莲魅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幽莲魅肤”香氛沐浴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一、较轻情节5.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应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幽莲魅肤”香氛沐浴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生产伪造厂名厂址“幽莲魅肤”香氛沐浴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未经“幽莲魅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幽莲魅肤”香氛沐浴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最高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
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节,根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EBMPA-C-3-001.较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19.5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 倍以上 3.6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外包装瓶200个及灌装机1台、储料桶一个。
2、没收违法所得750元。
3、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50750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帐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6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入卷。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