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4〕030号
发布时间:2024-07-16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名称:河北香盟日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MA7BNM1X12

法定代表人:赵彩立

住所:深泽县大桥头镇堤北村西九路****号

经营范围:肥皂及洗涤剂制造。日用化学产品、专用化学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消毒剂(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杂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塑料包装箱及容器的制造、销售。保健食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1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11类医疗器械)、体育用品及器材(弩除外)、珠宝首饰、文具用品、家用电器、纺织品、服装服饰、鞋帽、箱包、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须准的项目,经关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堤北村生产的“亦玥”香氛柔护洗衣液包装标示“CCTV央视展播品牌”字样,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此内容是当事人自己标注的,是为更好的推销产品,吸引顾客,提高销量。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展柜上存放四瓶注册商标为“亦玥”香氛柔护洗衣液,洗衣液包装所贴标签上标有“CCTV央视展播品牌”字样,2024年4月18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生产“亦玥”香氛柔护洗衣液(净含量:1kg),保质期三年。亦玥”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是河北香盟日化有限公司当事人在其生产的洗衣液包装上所贴标有CCTV央视展播品牌”的标签是通过加微信好友,在那里设计并印刷购买的,共印刷13000张,每张0.7元,共计9100元整。截止到目前,当事人已无法联系该广告印刷商。央视广告经营管理中心曾多次声明:从未授权任何一家企业使用“CCTV央视展播品牌”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亦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的事实;

3. 询问笔录一份,广告费用支出凭证,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认可事实及广告费用情况                                      

4. 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5.央视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声明,证明央视从未授权任何企业标注“CCTV央视展播品牌”字样的事实。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4年6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4〕0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的“亦玥”香氛柔护洗衣液外包装上标注的内容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五项:“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小的,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较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9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7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管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