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深泽县鹏超综合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8MA0B1UCB05
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YB13012804023
经营场所:深泽县西古罗村安辛路14号
经营者:吕鹏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4年6月7日,我局委托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深泽县深泽县鹏超综合门市部(吕鹏超)销售的香芹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4年7月3日,我局收到由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DNSPJD24A10472),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香芹,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签收。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香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7月4日,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深泽县鹏超综合门市部(吕鹏超)被检香芹购自于种植农户,于2024年6月7日购进深泽县西古罗村段桂英自家种植的香芹5kg。截止到案发时,除抽检的2kg外,剩余的3kg已销售完,购进价为6元/kg,销售价为7元/kg,货值金额35元。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香芹: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已提供供货者电话、身份证、销售凭证复印件及承诺达标合格证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采购的香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了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该批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香芹及送达检验报告已签收的事实;
2、2024年7月8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吕鹏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经营主体资格。
3、2024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吕鹏超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深泽县鹏超综合门市部(吕鹏超)所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香芹的进货时间、数量、销售价格购货渠道及当事人对其经销不合格香芹的认可和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4、2024年7月8日,当事人深泽县鹏超综合门市部(吕鹏超)提供的供货商电话、身份证、进货票据复印件以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证明,证明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5 、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DNSPJD24A10472)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香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6、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4年9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4〕08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故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
2.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3.与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根据每种食品的安全特性、风险高低及预期用途,确定对供货者的管控力度。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9月18日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