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4〕177号
发布时间:2025-02-24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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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深泽县法昌殡葬用品店(杨法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8MAE4HXWC00

经营者:杨法昌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深泽县法昌殡葬用品店(杨法昌)销售的阴阳宅没有标价签,也没有用其他形式标明该商品价格,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对深泽县法昌殡葬用品店(杨法昌)进行了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阴阳宅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当事人共购进了2套阴阳宅,每套销售价格600元,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均未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阴阳宅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阴阳宅未明码标价的事实和进货时间、渠道及购销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

4、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2025年1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4〕17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阴阳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阴阳宅的违法行为。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阴阳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责令停止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阴阳宅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且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较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阴阳宅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直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2月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