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5〕020号
发布时间:2025-04-11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当事人:深泽县桥头乡方元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102-D13012812D6001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3月20日上午,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向我局移送磋商函,显示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3月11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深泽县桥头乡方元村卫生室的曲克芦丁片、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和马来酸氯苯那敏片已过期。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下午对深泽县桥头乡方元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不合格区内存放有过期药品曲克芦丁片和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该卫生室负责人称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时,上述过期药品在货架上放置,和正常未过期药品一同陈列,无不合格药品或过期药品标识。马来酸氯苯那敏片只有5片了,已于3月11日自行销毁。

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我局对上述过期药品予以扣押。并于3月21日经批准后进行立案。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对该卫生室进行调查,经查,该卫生室2023年起分别购进上述药品,具体购进使用情况如下:

1、曲克芦丁片,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批号037230211,有效期至:2025.02.21,于2024年1月19日从深泽县医药药材公司购进10瓶,并使用2瓶,售价7元/,售出合计14元,8瓶;

2、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是B230113A2,有效期至:202412,于2023年9月5日从深泽县医药药材公司第三批发部购进10盒,并使用8盒,售价26元/盒,售出合计208元,2盒;        

3、马来酸氯苯那敏片,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是20220310,有效期至:2025年2月,于2024年3月1日从深泽县医药药材公司瑞森批发部购进10瓶,并使用9瓶零95片(100片/瓶),售价1.5元/瓶,售出合计14.9元,余5片。

上述药品过期后,尚未进行使用,但均存放于货架上原摆放位置,与正常药品一同陈列,无不合格药品或过期药品标识,过期后药品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为:108.075元。

该卫生室提供有上述过期药品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复印件及药品购进记录台账、药品使用记录台账等证据材料。

综上:深泽县桥头乡方元村卫生室于2023年9月至今,过期药品曲克芦丁片8瓶、硫酸氢氯吡格雷片2盒和马来酸氯苯那敏片5片,过期后尚未使用,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0日,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贾书峰、刘利涛在深泽县桥头乡方元村卫生室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深泽县桥头乡方元村卫生室存有过期药品,我局对上述过期药品予以扣押。

2、2025年3月21日,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贾书峰、刘利涛对深泽县桥头乡方元村卫生室企业负责人冯锁印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深泽县桥头乡方元村卫生室存有过期药品。

32025年3月21日深泽县桥头乡方元村卫生室企业负责人冯锁印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深泽县桥头乡方元村卫生室涉案药品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

42025年3月21日,深泽县桥头乡方元村卫生室企业负责人冯锁印提供的使用记录截图,证明深泽县桥头乡方元村卫生室对上述药品的使用情况及过期后尚未使用。

52025年3月21日深泽县桥头乡方元村卫生室企业负责人冯锁印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冯锁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深泽县桥头乡方元村卫生室主体资格,具有药品使用资格。

6送达回证,证明向深泽县桥头乡方元村卫生室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3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020《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根据相关证据及当事人的认可,当事人使用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使用、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货值金额较小,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药品过期后未使用。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之规定,和《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第二条减轻情形“第(五)项涉案产品尚未使用、使用的”之规定,及《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 1-003;违法行为:生产、使用、使用劣药;适用情形:减轻;裁量因素:1.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使用或者使用的;2.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裁量基准: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于行政处罚减轻情形。                       

 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使用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EBMPA-C- 1-003减轻裁量基准: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曲克芦丁片8瓶、硫酸氢氯吡格雷片2盒;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帐号:100384856210020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