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泽县德源日用品商店(赵立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0B2DPE7Y
住 所:*************
经营者:赵立虎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深泽县深泽镇建设西路129号
2024年10月8日我局收到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河北省化妆品检验研究中心)出具的对深泽县佳乐惠综合门市部(经营者王霞)经营的益孝堂炫彩染发膏(棕黑)进行抽样检验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HBHZ202402352),其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调查中发现该批涉案产品系从供货商深泽县德源日用品商店购进的。2024年12月26日我局对深泽县德源日用品商店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当日将涉案产品经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对其进行了送达,并在经营者赵立虎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经抽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批号为CB0608010212的益孝堂炫彩染发膏(棕黑)。该商店门牌字号为“时尚日化”,场所见悬挂《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从广东益孝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平台上设立的店铺中共购进批号为CB0608010212的益孝堂炫彩染发膏(棕黑)220瓶(净含量:420ml),每瓶进价为9元,销售价为18元。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共计3960元,违法所得为3960元。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6日将涉案产品且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HBHZ202402352)送达涉案单位深泽县德源日用品商店(经营者赵立虎)签收。当事人不再申请复检。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购进的化妆品是不符合规定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在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经抽检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的益孝堂炫彩染发膏(棕黑)的事实;
2.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其经营经抽检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的益孝堂炫彩染发膏(棕黑),以及购进数量、进销价情况的认可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身份证明情况;
4.检验报告(HBHZ202402352),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益孝堂炫彩染发膏(棕黑)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以及合格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查验义务;
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的销售事实;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4〕183号《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益孝堂炫彩染发膏(棕黑)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属于化妆品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在进货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规定的,故根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第五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益孝堂炫彩染发膏(棕黑)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底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