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5〕009号
发布时间:2025-05-06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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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石家庄漩洁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MA0C01B6X3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经营者:裴松华

身份证件号码:1301281992*******

联系电话:177033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批发;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化妆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

2025年2月11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的关于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0:LCJDH25000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活性物项目不符合Q/XJRH 001-2019,判定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漩洁日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被抽检产品同批次的“漩白好太太”植萃低泡洗衣液存放。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漩白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是深泽县金净日化厂,该厂为裴松华注册登记的, 2019年12月7日深泽县金净日化厂(裴松华)与石家庄漩洁日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日期2019年12月7日起至2029年12月6日止。“漩白好太太”植萃低泡洗衣液瓶体上标注有:“漩白好太太”植萃低泡植萃低泡洗衣液,无磷 无荧光剂,焕彩亮丽、洁白如新,净含量:2kg,石家庄漩洁日化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大桥头镇耿庄村西九路551号;执行标准:Q/XJRH 001-2019,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4/07/15,限用日期:2027/07/14,至案发时共生产了1200瓶,每瓶成本价2.5元,售价3元,共盈利600元,货值金额共3600元,已全部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石家庄漩洁日化有限公司从事生产活动及在现场未发现“漩白好太太”植萃低泡洗衣液存放的事实;                 

2、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0:LCJDH250008),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漩白好太太”植萃低泡洗衣液不合格;

3、对石家庄漩洁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松华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及对其生产的“漩白好太太”商标的植萃低泡洗衣液不合格的认可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数量、售价等情况;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裴松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漩白好太太”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明当事人对该商标的专用权情况;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洗衣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4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洗衣液不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且无从轻、减轻、从重或情节严重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应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漩白好太太”植萃低泡洗衣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漩白好太太”植萃低泡洗衣液,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72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8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4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