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石家庄金菲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28MADGNNHM1X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苑永辉
身份证号码:13012819860*******
联系电话:1662110****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深泽县******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化妆品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日用杂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食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礼品花卉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卫生用杀虫剂销售。农药批发;农药零售。饰批发;食品销售;互联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2025年1月15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石家庄金菲日化有限公司未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洗洁精。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洗洁精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AIKF洗洁精。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图片,当事人承认是该公司生产。当事人生产销售洗洁精无法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份,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AIKF洗洁精,至案发时共生产AIKF洗洁精2000箱(规格为:1.01千克X1瓶/箱),每箱成本价4.6元,售价6元,货值金额共计12000元,已全部售出,共盈利2800元。 同时,当事人在外包装上所标注的广州利林日化有限公司;地址:广州经济开发区;该公司并不存在,属于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且无法追回已售出的违法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在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通过现场调查了解,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洗洁精和伪造厂名厂址的认可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洗洁精和伪造厂名厂址的认可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洗洁精的价格、数量情况;
证据五、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3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洗洁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销售AIKF洗洁精,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因当事人首次违法,对社会影响较小的,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洗洁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其生产的洗洁精外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并不存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较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洗洁精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
2、罚款192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4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