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深泽县凡源日化厂(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E4BF912B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深泽县大桥头镇魏村建设街3排22号
经营者:宋锁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4月16日,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左志辉、张英杰对深泽县凡源日化厂(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深泽县凡源日化厂正在使用的锅炉(产品制造编号:ZQ16-0106)未经检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锅炉(产品制造编号:ZQ16-0106)安装工作始于2025年3月1日,2025年3月20日完成安装便投入使用。截止案发时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要求,无法提供锅炉的监督检验合格相关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6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的事实情况;
2、对当事人深泽县凡源日化厂经营者宋锁柱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行为的认可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4、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4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市监罚告〔2025〕034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的行为,无减轻、从重情节,且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2.较轻: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以上十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适用较轻行政处罚幅度。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深泽县凡源日化厂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以上罚款共计5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