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家庄艾琳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MA07TDTG25
住所:******
法定代表人:刘平娟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3月30日,我局对石家庄艾琳日化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经营的店铺“聚通日化”销售的“瑔洁钰”山茶花洗衣液(规格2.5kg,生产日期:2025/03/06 有效期:2028/03/05)进行了抽样,2025年4月22日,我局收到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HBHZ202500355),检验结论为:总活性物结果不符合规定。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送达石家庄艾琳日化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在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纪金龙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处于停工状态,在现场未发现与被抽检产品同规格批次的“瑔洁钰”山茶花洗衣液(规格2.5kg,生产日期:2025/03/06 有效期:2028/03/05)。
石家庄艾琳日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成立。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被抽检规格批次的“瑔洁钰”山茶花洗衣液(规格2.5kg,生产日期:2025/03/06 有效期:2028/03/05)2250瓶,每瓶售价6.79元,每瓶获利0.3元,共获利675元,货值金额15277.5元,以上产品到案发时已全部售出。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瑔洁钰”山茶花洗衣液(规格2.5kg,生产日期:2025/03/06 有效期:2028/03/05)产品按企业标准Q/130128AL 012-2025标准检验,所检总活性物结果不符合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在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石家庄艾琳日化有限公司处于停工状态且现场未发现与被抽检产品同规格、批次的“瑔洁钰”山茶花洗衣液(规格2.5kg,生产日期:2025/03/06 有效期:2028/03/05)的事实。
2.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HBHZ202500355)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瑔洁钰”山茶花洗衣液(规格2.5kg,生产日期:2025/03/06 有效期:2028/03/05)不合格。
3.对公司委托人纪金龙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及对其生产销售的“瑔洁钰”山茶花洗衣液(规格2.5kg,生产日期:2025/03/06 有效期:2028/03/05)不合格的认可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网店销量截图,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瑔洁钰”山茶花洗衣液(规格2.5kg,生产日期:2025/03/06 有效期:2028/03/05)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提供的“瑔洁钰”商标注册证,证明该商标的专用权情况。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5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0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洗衣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洗衣液的行为不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且无从轻、减轻、从重或情节严重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应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
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洗衣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瑔洁钰”山茶花洗衣液(规格2.5kg,生产日期:2025/03/06 有效期:2028/03/05),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75元;2.罚款19325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5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