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石家庄启航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MA08HTUX7J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锋
身份证件号码:1301281986******
联系电话:177332*****
2025年2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石家庄启航日化有限公司销售的洗衣液缺斤短两问题。2025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的“香水依点”香水柔顺洗衣液进行定量包装抽样,并将样品送至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2025年4月7日我局收到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冀检验(2025)LXH31X0005),经检验,石家庄启航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香水依点”香水柔顺洗衣液,检验总体结论为: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香水依点”香水柔顺洗衣液。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共生产被抽查批次“香水依点”香水柔顺洗衣液1862瓶,该批次“香水依点”香水柔顺洗衣液,生产批号:2024.12.12,净含量:2千克。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该“香水依点”香水柔顺洗衣液,净含量标注检验的检验结果是:字符高度5mm,标注检查结论:不合格;净含量计量检验的检验结果是:平均实际含量1916.15g、实验标准偏s6.40g、修正值1.41g、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1917.56g、T1类短缺量商品的数量为0、T2类短缺量商品的数量为32,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香水依点”香水柔顺洗衣液:售价69.9元6瓶,其中32瓶用于定量包装抽检,剩余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21692.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在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香水依点”香水柔顺洗衣液的事实;
2.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冀检验(2025)LXH31X0005),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香水依点”香水柔顺洗衣液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建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王建锋的身份情况;
4.当事人提供“香水依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该商标的使用权情况;
5.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及对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的“香水依点”香水柔顺洗衣液的认可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香水依点”香水柔顺洗衣液的数量、售价情况;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询问通知书;
8.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于2025年5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市监罚告〔2025〕026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不合格“香水依点”香水柔顺洗衣液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香水依点”香水柔顺洗衣液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不合格“香水依点”香水柔顺洗衣液的行为,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香水依点”香水柔顺洗衣液的行为,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较轻: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整,以上共计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5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入卷。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