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柏肤源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MA0G3JD61P
住 所:深泽县大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王伟
身份证件号码:130183198******
2025年3月29日,我局在接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编号:51130100002025032982473940),反映河北柏肤源日化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艾可熊®净柔清香洗手液)。2025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1、生产好的涉案产品“艾可熊®净柔清香洗手液”60瓶(净含量:420克);2、用于生产洗手液的带有标签的空瓶10个;3、专门用于灌装化妆品的灌装机1台。并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场所见悬挂其《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未见悬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今年2月15日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至案发时,共生产了1990瓶艾可熊®净柔清香洗手液(净含量:420克),且通过京东平台设立的名称为“京喜自营官方店”的店铺销售了130瓶,每瓶销售价为3.99元,销售金额为518.7元;销售给石家庄丽康百货1800瓶,每瓶售价为2.5元,销售金额为4500元。剩余60瓶未售出。货值金额为5258.1元,销售金额共计5018.7元,违法所得为5018.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生产艾可熊®净柔清香洗手液以及对涉案产品、包装材料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的事实;
2、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艾可熊®净柔清香洗手液以及生产销售洗手液的数量、价格等相关情况的认可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4、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编号:1130000002025032982473940)及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京东平台设立的名称为“京喜自营官方店”的店铺销售艾可熊®净柔清香洗手液的事实;
5、店铺截图、河北柏肤源日化有限公司出库结算单,证明当事人在线上线下销售艾可熊®净柔清香洗手液以及销售数量、价格的事实认定;
6、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书,证明当事人使用授权注册商标的情况;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8、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5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0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化妆品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应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令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依法具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根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5年4月起施行)HEBMPA-C-3-001.从轻处罚情节(三)“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19.5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18.7元;
2、没收艾可熊®净柔清香洗手液60瓶(净含量:420克)、用于生产洗手液的带有标签的空瓶10个、专门用于灌装化妆品的灌装机1台;
3、罚款50981.3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5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管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