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5〕06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泽县红彬综合门市部(翟红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08KAXK43
联系地址:深泽县赵八镇南赵八村*******
经营者:翟红宾
身份证号码:132323*******
联系电话:138******
经营地址:深泽县赵八镇*************
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泽县红彬综合门市部(翟红宾)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上述问题仍未改正,当日经主管局长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翟红宾经营的深泽县红彬综合门市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卡,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7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7日和2025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深泽县红彬综合门市部(翟红宾)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2、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翟红宾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3、202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翟红宾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认可事实;
4、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5年8月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0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颁布:2023.06.15实施:2023.12.01)第五条第一款:“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拟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一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备案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信息材料。材料齐全的,或者备案编号。备案人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属于未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未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隐患,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未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颁布:2023.06.15实施:2023.12.01)第五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拒不改正,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颁布:2023.06.15实施:2023.12.01)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71、《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颁布:2023.06.15实施:2023.12.0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较轻2: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四百以下罚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帐号:10060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8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