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泽县谷连天饭店(杨成龙)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深泽县向阳街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C2DDF80
经营者:杨成龙
身份证号码:1301251*******
联系电话:133******
联系地址:深泽县向阳街**********
2025年6月20日,我局收到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LC-JD-F2510446),经检验当事人采购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姜。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6日,从深泽县宏旺果蔬店,购进的姜5.1斤,每斤进价3.5元,货值金额17.8元。至案发时,除抽检的2.15公斤外,剩余的已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完。当事人在购进该批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向供货方索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等证明文件,当事人不知道采购的该批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并在收到抽检不合格批次姜的《检验报告》后,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截至调查终结之日,未召回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该批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姜的事实;
2、对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及不知道所购进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5、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祝亚伟的身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有权处理此案件的相关事宜及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6、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5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0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亨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 修订:2021.04.29 实施:2015.10.0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故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 修订:2021.04.29 实施:2015.10.01)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 实施:2021.07.15)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
2.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3.与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根据每种食品的安全特性、风险高低及预期用途,确定对供货者的管控力度。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8月21日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