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5〕083号
发布时间:2025-10-13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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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5083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泽县北刘家庄村贺敬荣综合门市部贺敬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8**********

住所(住址):深泽县赵八镇*************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132323*************

联系电话:151********

联系地址:深泽县赵八镇*******************

2025年7月17日,我局委托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深泽县北刘家庄村贺敬荣综合门市部(贺敬荣)销售的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5年7月31日我局收到经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JA25CJ06516S)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再次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姜,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批次姜供货商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对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0:JA25CJ06516S)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从深泽大集上购进姜10公斤,购进价格13元/公斤,销售价格14元/公斤。到案发时,抽检用6.1公斤,剩余3.9 公斤,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共计140元。经检验,当事人所销售的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批次姜的供货商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责令其2025年8月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7月31日当事人主动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姜的召回公告,并积极回访消费者,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提交整改报告。截至调查终结之日,未召回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姜,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姜后的不良反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处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姜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贺敬荣的真实身份;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认可事实;

4、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姜的转账截图,证明其购进销售价格;

6、当事人提供的在其经营场所张贴食品召回公告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的事实。

8、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 修订:2021.04.29 实施:2015.10.01)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货值金额较少,无主观故意性,违法情节轻微,故社会危害性小,在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当天,当事人在其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落实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召回制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当事人有长期经营的意愿,为给经营者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6.03.17修订:2021.01.22实施:2021.07.15)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 修订:2021.04.29 实施:2015.10.01)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 修订:2021.04.29 实施:2015.10.01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行为,违反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 修订:2021.04.29 实施:2015.10.01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6.03.17修订:2021.01.22实施:2021.07.15)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最高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 修订:2021.04.29 实施:2015.10.01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作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6000

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614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