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不罚〔2025〕080号
当事人:深泽县亿园水果店(康礼贺)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深泽县赵八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130128************
联系电话:182********
联系地址:深泽县赵八镇*********************
2025年7月30日,我局收到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JA25CJ06515S),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康礼贺经营的深泽县亿园水果店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香蕉。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在深泽县北刘家庄村贺敬荣综合门市部,购进的香蕉2箱/10公斤,每公斤进价3元,销售价为4元/公斤。至案发时,除抽检的6公斤外,剩余的已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80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向供货方索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等证明文件,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该批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该批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香蕉的事实;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及不知道所购进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5、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5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0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亨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 修订:2021.04.29 实施:2015.10.01)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故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 修订:2021.04.29 实施:2015.10.01)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 实施:2021.07.15)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
2.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3.与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根据每种食品的安全特性、风险高低及预期用途,确定对供货者的管控力度。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9月8日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