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家庄鑫洁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32021119XH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云霞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9月1日,我局收到外埠移交的石家庄鑫洁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洗衣液线索(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HG202501079J)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1 份),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HG202501079J),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活性物项目不符合QB/T1224-2012标准,依据《陕西省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对石家庄鑫洁日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被抽检产品同批次的绚依洁®倍护柔顺洗衣液存放。2025年9月12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绚依洁®倍护柔顺洗衣液上标注有:绚依洁®倍护柔顺洗衣液,石家庄鑫洁日化有限公司,地址:********;执行标准:QB/T1224-2012 ,保质期:3年(合格),净含量:2kg/袋 。共生产了400箱(规格:2kg×6袋),每箱售价24元,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每箱盈利2元,共盈利800元,货值金额共9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石家庄鑫洁日化有限公司从事生产活动及在现场未发现绚依洁®倍护柔顺洗衣液存放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发货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数量、售价等情况;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赵云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绚依洁®”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8、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洗衣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10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0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洗衣皂不涉及安全、健康指标,故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又因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33、《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下的;”,当事人有较轻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应依法适用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洗衣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适用较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较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绚依洁®倍护柔顺洗衣液,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96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4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实施:2021.07.15)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1月0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