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陈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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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我局接到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云检刑行意[2025]14号),当事人陈宇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被免于起诉。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我局处理,并提出检察意见,建议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宇丰给予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在其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帮助母亲在阿里巴巴平台注册的店铺“******”擅自销售日化类产品。当事人通过阿里平台认识的上家“安**”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好爸爸洗衣液”、“舒肤佳沐浴露”、“雕牌透明皂”等品牌商品,通过该店铺和昵称为“********”(号码“********”)的微信号码分别销售给魏**、马*、李**等人,至2022年销售金额共计5.8万元,获利0.6万元,但赚取的6000元利润已退还,并且退赔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12000元。上述商品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已停止销售日化类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已停止销售日化类商品的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认可事实及经营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云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我局的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销售侵权商品金额;
证据五、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以上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提出陈述与申辩意见。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5月27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0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陈宇丰家境窘迫,生活重担压身:母亲患精神抑郁需常年贴身照料,加之身体多病经常住院直至手术,妻子刚生产亟待陪伴照护,全家仅靠当事人常年务工维系生计。当事人陈宇丰上有患病老人要守护,下有襁褓婴儿待哺育,经济拮据且人手匮乏,生活步履维艰,实属不易。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六)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 6 月 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