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不罚〔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12-04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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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不罚〔2025〕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泽县张士辉餐饮店(张士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8MACXJ0N17J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2130128000910

住所(住址):深泽县赵八镇******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深泽县赵八镇********

2025年9月9日,我局收到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LC-JD-F2519854),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尖椒,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2025年8月19日我局委托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深泽县张士辉餐饮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9日,我局收到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LC-JD-F2519854),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尖椒,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6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当事人于2025年8月17日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尖椒5kg,购进价格为9元/kg,除抽检的3.075kg,剩余的当天已售完,货值金额共计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9日和2025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抽检批次的食品原料尖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认可的事实。

2、2025年9月9日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LC-JD-F2519854)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尖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3、2025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认可的事实。

4、2025年10月11日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LC-WT-F2500934)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尖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及经营者张士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5年1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亨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我局首先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再次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尖椒进行了送样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因当事人初次违法,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

2.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3.与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根据每种食品的安全特性、风险高低及预期用途,确定对供货者的管控力度。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1月17

 

本文书一式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