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深泽县静博肉食坊(程亚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BP2HY70R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编号:1130128010057
住所:深泽县铁杆村********
经营者:程亚东
身份证号:1323231**********
联系电话:13191*******
联系地址:深泽县铁杆镇********
|
|
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泽县静博肉食坊(程亚东)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食品原料(白条鸡)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 2025年9月2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新购进的白条鸡仍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泽县静博肉食坊(程亚东)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8月底在聊城信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白条鸡2箱,每箱25公斤,每公斤14元,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2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于2025年10月8日购进的白条鸡2箱,每箱25公斤,每公斤14元,仍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拒不改正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拒不改正的认可事实;
4.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11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市监罚告〔202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09 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第十五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相关凭证文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09 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拒不改正,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09 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第五十四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09 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 13.较轻2.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一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
以上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帐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 修订:2021.01.22 实施:2021.07.15)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