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5〕075号
发布时间:2025-12-26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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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泽县召文车行(刘召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8MA08PN6R26

住所(住址): **************

经营者:刘召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2025年7月25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对市场监管领域明察暗访发现问题核查处置的通知》,将深泽县府前东路隆基泰和广场金彭电动三轮车和盛昊篷车,违规销售四轮低速代步车,金彭销售商称库房还有多款电动四轮车,盛昊店家称不能挂牌,电机1000-4000瓦,时速可达50公里/小时的问题移交我局处理,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深泽县府前东路238号的金彭电动三轮车和盛昊篷车进行核查,经核查,金彭电动三轮车和盛昊篷车是两个品牌,一个市场主体,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深泽县召文车行(刘召文),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彭三轮车,未发现销售四轮低速电动车,经查看销售台账当事人有购进销售四轮低速电动车记录,且不能提供销售电动四轮车的强制认证证书。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购进龙启电动四轮车1辆,销售一辆,销售价格21000元,购进价格18000元,产品执行标准:Q\371526 SDLQ0001-2020,生产日期:2025年2月28日,车辆整车型号:龙启D1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DM25026429,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不能提供该产品的强制认证证书。2025年6月4日购进盛昊低速电动四轮车一辆,当事人于2025年7月12号退回厂家,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四轮电动车的行为;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四轮电动车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购进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票据及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低速电动四轮车的数量及价格。

5、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9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07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电动四轮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2003.09.03修订:2023.07.02实施:2023.08.21)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属于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数量较少,危害后果一般的情况。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电动四轮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2003.09.03修订:2023.07.02实施:2023.08.21)第二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2003.09.03修订:2023.07.02实施:2023.08.21)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 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较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颁布:2003.09.03修订:2023.07.02实施:2023.08.21)11 . .较轻2: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 元的,处货值金额 0.6 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5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 实施:2021.07.15)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0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