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5〕073号
发布时间:2025-12-26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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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深泽县兴茂五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0G2RAY8C

住所(住址):**********

经营者:闫广玉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5年7月25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对市场监管领域明察暗访发现问题核查处置的通知》,将深泽县府前东路未来万家五金机电,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消防器材,超范围经营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等消防产品;销售的石家庄永盛伟业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40余盘多型号佑通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疑似伪劣电缆。其中,型号227IEC,规格2×1.5,查询合格证上显示的认证证书编号:2004010104126179已于2023年4月10日到期,生产日期却显示为2025年5月6日生产,合格证标印有假冒3c标志,线体未标注执行标准,线体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汉语拼音,佑通,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227IEC,规格1.5,合格证标注有假冒3c标志,疑似造假的问题移交我局处理,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深泽县府前东路未来万家五金机电,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深泽县兴茂五金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消防器材及石家庄永盛伟业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线,经查看进销货票据,当事人分3次购进标注石家庄永盛伟业线缆有限公司生产CCC证号2004010104126179,型号227IEC的佑通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共计45盘,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该产品型号已于2023年4月10日撤销,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一电线推销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门店推销电线,推销员承认所推销电线是冒用厂名、假冒注册商标、没有经过认证的电线,当事人共分3次购进标注石家庄永盛伟业线缆有限公司生产,CCC证号20040101  04126179,型号227IEC的佑通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分别2025年6月10日购进白色1.5线5盘,购进价每盘148元,销售价每盘153元;2.5线5盘,购进价每盘281元,销售价每盘286元;4线5盘,购进价每盘488元,销售价每盘493元;2025年6月13日购进BV2.5线10盘,购进价每盘85元,销售价每盘90元;BV4线10盘,购进价每盘181元,销售价每盘186元;2025年6月17日购进BV6线5盘,购进价每盘303元,销售价每盘308元;白色6线5盘,购进价每盘415元,销售价每盘420元。共计45盘,货值金额共计11060元。当事人已于2025年7月25日前销售完,获利225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未取得强制认证。

当事人销售的佑通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线体上所标注“佑通”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许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标注的石家庄永盛伟业线缆有限公司冒用他人的厂名。

当事人于2025年6月份分三次购进标注石家庄永盛伟业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佑通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用于销售,由于当事人进货都是微信联系,现推销员已把当事人拉黑,已无法联系到推销员。

当事人于2025年7月初开始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销售消防器材,至今未售出,我局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5年7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停止销售消防器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进销货票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标注石家庄永盛伟业线缆有限公司生产,CCC证号2004010104126179,型号227IEC的佑通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事实、数量及价格;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3、询问笔录、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对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电线,冒用他人的厂名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线的事实;

4、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5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0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强制认证的电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2003.09.03修订:2023.07.02实施:2023.08.21)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92.08.23修订:2019.04.23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的电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因当事人销售涉案电线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强制认证的电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2003.09.03修订:2023.07.02实施:2023.08.21)第二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2003.09.03修订:2023.07.02实施:2023.08.21)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92.08.23修订:2019.04.23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92.08.23修订:2019.04.23实施:2019.11.01)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的电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实施:2021.07.15)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2003.09.03修订:2023.07.02实施:2023.08.21)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2003.09.03修订:2023.07.02实施:2023.08.21) 1 .较轻2: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 元的,处货值金额 0.6 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 罚款50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5022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0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