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1-27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名称:石家庄凯洁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MA07T1EG4G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冀)XK16-114-00214

法定代表人:冯锁强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1119,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凯洁日化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司食品用洗涤剂生产车间内进入罐装车间的缓冲间更衣橱内有杂物堆积、风淋区域堆放有杂物,人流经过风淋室不能进入灌装车间、库房缺少分区标识,有与生产无关的杂物混放当事人生产食品用洗涤剂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主要生产食品用洗涤剂。作为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按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三)  食品用洗涤剂部分》(颁布:2018.11.22 实施:2018.12.01)的有关规定,应该在厂区环境、厂房、设备与设施等方面符合具体的规范要求,而当事人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食品用洗涤剂生产车间内进入罐装车间的缓冲间更衣橱内有杂物堆积、风淋区域堆放有杂物,人流经过风淋室不能进入灌装车间、库房缺少分区标识,有与生产无关的杂物混放,上述问题存在时间未超过一个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食品用洗涤剂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行为;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其生产食品用洗涤剂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认可事实;

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三)  食品用洗涤剂部分》颁布:2018.11.22 实施:2018.12.01,证明当事人生产食品用洗涤剂应当具备的规定条件;

5.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6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涉嫌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颁布:2014.04.21实施:2014.08.01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之规定,涉嫌构成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3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2025.03.18)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较轻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适用较轻行政处罚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3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1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