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泽县松兴餐饮配送经营部(李二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D8WF572J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深泽县深泽镇北苑路嘉悦尚城小区转盘***号商铺
经营者:李二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2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深泽县松兴餐饮配送经营部涉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深泽县深泽镇北苑路嘉悦尚城小区转盘25号商铺的深泽县松兴餐饮配送经营部进行检查,在该经营部电脑中发现一份电子表格,是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为入驻商户刷单的记录。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执法人员在该经营部电脑中发现的一份电子表格记录的刷单金额共35296元,佣金金额共1764.8元。其中有负责人李二超在2025年10月份为了拓展业务找到经营效益差的入驻商户,在深泽美团平台为其刷单的记录,共刷单65笔。当事人找的两名刷手进行刷单,通过刷手在店铺进行下单消费,商家接单后不出餐,由商家核销订单,商家把本金及佣金通过微信转给当事人。两名刷手分别为深泽县壹画小吃店刷单35笔,深泽县许铭小吃店刷单30笔。每笔刷单经营额30元,共计刷单总额1950元。因当事人和两名刷手为朋友关系,故未给其佣金。每笔刷单佣金为1.5元,共计佣金97.5元,由当事人获得。其他刷单金额33346元,佣金金额共1667.3元,是已离职失去联系的业务员进行刷单的记录。当事人通过虚假交易,为入驻商户提高店铺销量,提高店铺的知名度及竞争力,使店铺产品具有搜索排名优势,从而骗取产品的社会认可度,以达到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的最终目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在当事人的工作电脑中发现刷单记录表格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刷单的虚假交易手段,提高商家销量的真实情况。 2.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其违法事实和现场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4份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进行虚假交易收到刷单佣金的事实。
4.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李二超及刷手分别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6.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6年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通过虚假交易,为入驻商户提高店铺销量,提高店铺的知名度及竞争力,使店铺产品具有搜索排名优势,从而骗取产品的社会认可度,以达到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的最终目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1993.09.02 修订:2025.06.27 实施:2025.10.15)第九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网上虚假交易、刷单属于违法行为。本局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及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施行)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处罚。
本局根据上述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1993.09.02 修订:2025.06.27 实施:2025.10.15)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适用较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1993.09.02 修订:2025.06.27 实施:2025.10.15)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较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 年1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