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泽县许铭小吃店(刘悦)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深泽县深泽镇城内村和平中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7K64MK5G
经营者:刘悦
身份证号码:******
2025年12月23日,我局对深泽县松兴餐饮配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深泽县许铭小吃店涉嫌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2025年12月23日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店铺于2025年4月份入驻深泽美团平台。消费者在美团下单后,当事人在美团上接单,是深泽美团其中的一个商家。因生意清淡,接单少,2025年10月份深泽县松兴餐饮配送经营部负责人李二超找到该店铺说能帮助其提高店铺销量,接单多一点,为当事人共刷单30笔,一单30元,共900元。每单返五个点为1.5元,共返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其店铺已关停、未在深泽美团平台经营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进行虚假交易的事实。
4.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6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市监不罚告〔2026〕1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亨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信息应当真实,当事人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1993.09.02 修订:2025.06.27 实施:2025.10.15)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虚假交易的笔数、涉及的销量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及当事人的店铺已关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1993.09.02 修订:2025.06.27 实施:2025.10.15)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施行)第十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本局根据上述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 修订:2021.01.22 实施:2021.07.15)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 实施:2021.07.15)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2、提升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和净化行业环境。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1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6号)